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 上訴人
- 高偉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江澤間返還土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7,600元(計算式:38400×〈223÷2+152×1448÷10000+122÷4+25÷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