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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亡字第109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亡字第109號

聲請人
銀嘉玲
關係人
銀嘉平

      銀嘉福

      江唐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銀江玉雪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銀江玉雪(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巷○號三樓)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銀江玉雪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銀江玉雪於民國於76年8 月15日離家出走,其後於82年12月28日行方不明,音訊全無,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1 年度家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並提出報紙1 份為證。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之母銀江玉雪於76年8 月15日離家出走,嗣於82年12月28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行方不明,前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登報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1 年度家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登報資料1 份附卷可稽。

四、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經關係人即失蹤人之子女銀嘉平、銀嘉福具狀表示確實無失蹤人之下落等語綦詳。而聲請人係失蹤人之女,為利害關係人,依首揭規定,失蹤人銀江玉雪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五、相對人銀江玉雪自民國82年12月28日失蹤,計至民國89年12月28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亡字第109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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