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亡字第1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亡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銀嘉玲
- 關係人
- 銀嘉平
銀嘉福
江唐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銀江玉雪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銀江玉雪(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巷○號三樓)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銀江玉雪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銀江玉雪於民國於76年8 月15日離家出走,其後於82年12月28日行方不明,音訊全無,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1 年度家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並提出報紙1 份為證。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之母銀江玉雪於76年8 月15日離家出走,嗣於82年12月28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行方不明,前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登報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1 年度家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登報資料1 份附卷可稽。
四、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經關係人即失蹤人之子女銀嘉平、銀嘉福具狀表示確實無失蹤人之下落等語綦詳。而聲請人係失蹤人之女,為利害關係人,依首揭規定,失蹤人銀江玉雪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五、相對人銀江玉雪自民國82年12月28日失蹤,計至民國89年12月28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