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3號
- 再審原告
- 李坤鎔
- 再審原告
- 李林碧蓮
- 再審被告
- 陳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7年3 月2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689 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6 月1 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