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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424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424號

聲請人
王慶順

      翁榮芳

      黃嘉輝

      李旺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仁順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財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陳仁順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曾簽發面額共153 萬元之支票予聲請人,惟被繼承人於101 年1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聲請鈞院依法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陳仁順(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1 年7 月31日以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35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35號民事裁定核屬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仁順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42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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