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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吳幸娥

  • 當事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連哲世李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2號上 訴 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旭陞 被 上訴人 連哲世 李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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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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