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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6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60號

原告
宜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雅惠
被告
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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