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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8號

原告
奕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有
被告
佑嘉紡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雙霖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陸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查美金壹拾伍萬零參佰柒拾參元貳角陸分部分,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0年12月7日臺灣銀行美金1元賣出匯率30.352新臺幣計算,列計為肆佰伍拾陸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加計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壹元部分,合計為肆佰伍拾陸萬陸仟玖佰貳拾元,計算式:150,373.26×30.352+2,791=4,566,9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伍仟柒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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