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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52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52號

抗告人即

原告
梁志賢
原告
相對人即
被告
大澤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明輝
兼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被告
周明輝

以上抗告人因與間請求事件確認所有權存在等,對於本院民國10

1年7月2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7 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惟本件抗告人業經於101年4月30日已經本院另案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見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書),茲本件上開裁定命抗告人繳納上訴費自有未洽,經抗告人再提起訴訟救助,惟其理由已載明業經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已具有對本院上開裁定抗告之意旨(雖聲請人誤為再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自應以抗告程序處理,併此敘明。),是本院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5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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