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52號
抗告人即
- 原告
- 梁志賢
- 原告
- 相對人即
- 被告
- 大澤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明輝
- 兼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被告
- 周明輝
以上抗告人因與間請求事件確認所有權存在等,對於本院民國10
1年7月2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7 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惟本件抗告人業經於101年4月30日已經本院另案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見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書),茲本件上開裁定命抗告人繳納上訴費自有未洽,經抗告人再提起訴訟救助,惟其理由已載明業經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已具有對本院上開裁定抗告之意旨(雖聲請人誤為再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自應以抗告程序處理,併此敘明。),是本院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