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3號
- 上訴人
-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宴
- 被上訴人
- 陳江雪玉
- 被上訴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 被上訴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被上訴人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珠蔥
- 被上訴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燕輝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