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訴訟代理人
- 張啟賢
- 被告
- 眾保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咏樟
- 被告
- 周咏樟
林貞妤
周黎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