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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榮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重勞訴字第5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零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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