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賴彩雲
賴文
樓
楊愛卿
賴敏勇
賴敏德
黃賴淑玲
賴淑華
賴淑貞
黃東海
黃燕雪
黃玉敏
樓之1
黃玉芳
陳信平(即陳賴素貞之繼承人)
陳玉凰(即陳賴素貞之繼承人)
陳尚美(即陳賴素貞之繼承人)
陳祁緯(即陳賴素貞之繼承人)
陳玉洲(即陳賴素貞之繼承人)
陳又華(即陳賴素貞之繼承人)
樓
陳佳培(即陳賴素貞之繼承人)
陳玉蘭(即陳賴素貞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93,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