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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黃惠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余世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麗惠間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3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因本件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94,141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6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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