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專祺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錦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銀霖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律師
謝庭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分配盈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