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2號
- 再審原告
- 李坤鎔
- 再審原告
- 李林碧蓮
- 再審原告
- 共同送達代收處 .
- 再審被告
- 陳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再審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101年度求字第111號),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29日裁定駁回,同年月31日送達聲請人(即原告),並未據聲請人提出抗告,故已於101年6月12日確定,附此敘明。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