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7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763號
- 債權人
- 鄭美滿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錦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就請求金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零陸拾元部分超過年息百分之五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據聲請人所述系爭支票係作為消費借貸債務之擔保,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 ,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