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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33號

債權人
黃柏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再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就未屆清償期之利息部分及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99年7 月28日、民國100 年1 月4 日,遲延利息應自該日之翌日即民國99年7 月29日、民國100 年1 月5 日起算,債權人就就未屆清償期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3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