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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
    許勝發聲請對債務人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0189號債 權 人 許勝發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李昆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之請求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李昆燈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提出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公司廢止登記前一次變更登、提出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法院裁定等文件資料。債權人已於101 年10月3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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