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49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496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吳東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得勝鋼筋行、曾見一、廖美玲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得勝鋼筋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經查,得勝鋼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已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變更登記為楊業志,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是曾見一與楊業志即得勝鋼筋行核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權利主體既已更迭,自不得由後一權利主體負契約責任。從而,本件聲請對得勝鋼筋行聲核發支付命令,洵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