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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簡聲字第136號

確定程序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簡聲字第136號

聲請人
陳鎮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明圍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業經鈞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業經本院核發97年度促字第57607 號支付命令確定,上開支付命令並已諭知「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等語,此經本院調卷審查核屬無誤。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簡聲字第136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程序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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