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6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868號
- 聲請人
- 吳哲明
林蘇麗月
蘇莉妤
蘇哲雄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之父母蘇進發、蘇吳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