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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68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868號

聲請人
吳哲明

林蘇麗月

蘇莉妤

蘇哲雄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之父母蘇進發、蘇吳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6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