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羅皓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之一百零一年度國字第二號裁定撤銷。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起訴時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茲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以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以101年度國字第2號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於法顯有未合,自應將本院於101年10月22日所為之101年度國字第2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