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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2號

上訴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旭陞
被上訴人
連哲世

李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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