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旭陞、連哲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2號上 訴 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旭陞 被 上訴人 連哲世 李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