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2號
- 上訴人
-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旭陞
- 被上訴人
- 連哲世
李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2號
李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