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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577號

許可監護人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577號

聲請人
王樞民
相對人
王高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王高英購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人王高英之財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高英為聲請人之母,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禁字第228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嗣以100 年度監字第382 號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王香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在案。茲因受監護人王高英現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之1 租屋居住,每月租金高達新臺幣(下同)45,000元,而受監護人王高英有6千餘萬元存款(活期存款4,100 餘萬元、定期存款2,450,000 元),足夠支付醫療費用及生活所需,尚有餘力購買不動產,且不動產有保本增值功能,所購置之不動產亦會登記於受監護人王高英名下,故為受監護人王高英之利益,爰依法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王高英購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第準用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高英為其母,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禁字第228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嗣以100 年度監字第382 號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王香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1 件為憑(見本院卷第8 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監字第382 號民事裁定核閱無訛,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

㈡又聲請人主張受監護人王高英現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之1 租屋居住,每月租金高45,000元,而受監護人王高英有6,000 餘萬元存款(活期存款4,100 餘萬元、定期存款2,450,000 元),足夠支付醫療費用及生活所需,尚有餘力購買不動產,且不動產有保本增值功能,所購置之不動產亦會登記於受監護人王高英名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款餘額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不動產買賣意願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 至7 頁、第16至25頁),並經證人即受監護人之女王香蘆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相對人目前住的房屋是租的,房租很貴,一個月要45,000元,還要管理費,相對人有足夠的錢可以買房子,買房子後要給相對人和照顧她的印傭住。那邊的居住環境空氣不錯,房子也可以保值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4頁反面非訟事件筆錄),應認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受監護人王高英有足夠存款支付生活醫療所需及購置不動產,不動產有保本增值功能,租金支出則無,且聲請人所購置之不動產登記於受監護人王高英名下,符合受監護人王高英之利益。是聲請人聲請許可購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建物或土地編號           │  權利範圍  │
├──┼────────────────┼──────┤
│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00000分之95│
│    │                                │            │
├──┼────────────────┼──────┤
│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      │全部        │
│    │(建物門牌: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            │
│    │708之10號3樓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57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許可監護人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