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95號
- 原告
-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智輝
- 被告
- 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美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叁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陸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壹佰叁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