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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03號

原告
柯瓔倫
被告
柯金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貳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零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0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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