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03號
- 原告
- 柯瓔倫
- 被告
- 柯金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貳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零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0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貳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零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