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0號
- 上訴人
- 台灣牛樟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順成
- 被上訴人
- 台灣牛樟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龍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對公司名稱專用權之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5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數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