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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90號

排除對公司名稱專用權之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0號

上訴人
台灣牛樟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順成
被上訴人
台灣牛樟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龍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對公司名稱專用權之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5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數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90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對公司名稱專用權之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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