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50號
- 上訴人
- 林志洋
- 被上訴人
- 林意琦
陳明雄
邱爵榮
黃子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50號
陳明雄
邱爵榮
黃子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