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57號
- 原告
- 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雪玲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玉律師
- 被告
-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昌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雪玲為原告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判決在案,惟原告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2年6月19日已由黃世直變更為黃雪玲,爰裁定命黃雪玲為原告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