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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5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57號

原告
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玲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被告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雪玲為原告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判決在案,惟原告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2年6月19日已由黃世直變更為黃雪玲,爰裁定命黃雪玲為原告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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