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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訴人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宴
被上訴人
陳江雪玉
被上訴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上訴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珠蔥
被上訴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3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