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徐玉玲
- 當事人黃健雄、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韓商銘信數位娛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0號原 告 黃健雄 被 告 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輝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被 告 韓商銘信數位娛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8日進行線上遊戲 ,經遊戲公司無預警停權,致原告多年花費數百萬元於遊戲內,而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2,751,323元等情,因 兩造合意因線上遊戲契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會員遊戲規章第15條可按(見本院卷第80頁),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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