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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0號

原告
黃健雄
被告
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輝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
被告
韓商銘信數位娛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8日進行線上遊戲,經遊戲公司無預警停權,致原告多年花費數百萬元於遊戲內,而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2,751,323元等情,因兩造合意因線上遊戲契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會員遊戲規章第15條可按(見本院卷第80頁),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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