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0號
- 原告
- 黃健雄
- 被告
- 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輝
- 訴訟代理人
- 羅嘉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敬恒律師
- 被告
- 韓商銘信數位娛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8日進行線上遊戲,經遊戲公司無預警停權,致原告多年花費數百萬元於遊戲內,而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2,751,323元等情,因兩造合意因線上遊戲契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會員遊戲規章第15條可按(見本院卷第80頁),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