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榮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重勞訴字第5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零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重勞訴字第5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零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