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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訴人
賴彩雲

賴文

楊愛卿

賴敏勇

賴敏德

黃賴淑玲

賴淑華

賴淑貞

黃東海

黃燕雪

黃玉敏

樓之1

黃玉芳

陳信平(即陳賴素貞之繼承人)

陳玉凰(即陳賴素貞之繼承人)

陳尚美(即陳賴素貞之繼承人)

陳祁緯(即陳賴素貞之繼承人)

陳玉洲(即陳賴素貞之繼承人)

陳又華(即陳賴素貞之繼承人)

陳佳培(即陳賴素貞之繼承人)

陳玉蘭(即陳賴素貞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93,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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