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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忠緯
即原告
林清智
即原告
林清鐓
即原告
林清良
即原告
林清政
即原告
陳振祿
即原告
陳沈秋月
即原告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梅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水元
即原告
李慶鈴
即原告
張林阿秀
即原告
陳若欣
即原告
張正奮
即原告
張正儒
即原告
陳國義
即原告
林烱華
即原告
陳梅凰
即原告
李美華
即原告
余文燦
上訴人
即原告
敦玟欣
兼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
上訴人
即原告
周語潔
即原告
張慶豐
即原告
陳慶桐
即原告
張家勝
即原告
徐麗容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麗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鄭禮廷
被告
鍾勝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泰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陳韋翰(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被告
陳東瑞(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永馨(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盧怡蓁(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被告
盧佩萱(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被告
盧偉誠(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被告
盧郁珊(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兼上四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麗雅(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鄭宗敏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萬成
訴訟代理人
簡明倫
訴訟代理人
游持庸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邱自烱
被告
邱陳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別如附表所示,上訴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
│編號│原    告    │訴 訟 標 的 │第二審裁判費│
├──┼──────┼──────┼──────┤
│1  │林忠緯      │23萬元      │3,645元     │
├──┼──────┼──────┼──────┤
│2  │林清智      │7,738,740元 │116,439元   │
├──┼──────┼──────┼──────┤
│3  │林清鐓      │722,525元   │11,895元    │
├──┼──────┼──────┼──────┤
│4  │林清良      │1,411,388元 │22,587元    │
├──┼──────┼──────┼──────┤
│5  │林清政      │1,216,500元 │19,617元    │
├──┼──────┼──────┼──────┤
│7  │陳振祿      │240,845元   │3,975元     │
├──┼──────┼──────┼──────┤
│8  │陳沈秋月    │282,920元   │4,635元     │
├──┼──────┼──────┼──────┤
│10│成洲殯葬禮儀│84,813元    │1,5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11│李水元      │10萬元      │1,500元     │
├──┼──────┼──────┼──────┤
│12│李慶鈴      │1,105,872元 │暫免繳納    │
├──┼──────┼──────┼──────┤
│13│張林阿秀    │31,870元    │1,500元     │
├──┼──────┼──────┼──────┤
│14│陳若欣      │53,590元    │1,500元     │
├──┼──────┼──────┼──────┤
│15│張正奮      │71,842元    │1,500元     │
├──┼──────┼──────┼──────┤
│16│張正儒      │82,667元    │1,500元     │
├──┼──────┼──────┼──────┤
│17│陳國義      │481,092元   │7,935元     │
├──┼──────┼──────┼──────┤
│18│林炯華      │35萬元      │5,625元     │
├──┼──────┼──────┼──────┤
│19│陳梅凰      │18,837元    │1,830元     │
├──┼──────┼──────┼──────┤
│20│李美華      │25,360元    │1,500元     │
├──┼──────┼──────┼──────┤
│21│余文燦      │362,502元   │5,955元     │
├──┼──────┼──────┼──────┤
│22│郭玟欣      │450,500元   │7,440元     │
├──┼──────┼──────┼──────┤
│23│蔡麗燕      │960,121元   │15,855元    │
├──┼──────┼──────┼──────┤
│25│周語潔      │5萬元       │1,500元     │
├──┼──────┼──────┼──────┤
│26│張慶豐      │937,763元   │15,360元    │
├──┼──────┼──────┼──────┤
│29│陳慶桐      │1,081,934元 │17,686元    │
├──┼──────┼──────┼──────┤
│30│張家勝      │45萬元      │7,275元     │
├──┼──────┼──────┼──────┤
│31│徐麗蓉      │241,200元   │3,975元     │
├──┼──────┼──────┼──────┤
│33│黃麗萍      │10,531,521元│訴訟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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