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世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麗惠間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3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因本件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94,141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6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