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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61號

聲請人
博多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61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福祥軒商行│台新國際商│101年8月31日│93,040元 │SC0000000 │ ││ │陳奇懋 │業銀行新莊│ │ │ │ ││ │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6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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