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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152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152號

聲明人
曾得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國97年1 月2 日修正施行前之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者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者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曾得旺係被繼承人曾文英之兄,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4年9 月13日死亡,聲明人於102 年3 月16日始知悉得為繼承,且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聲明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曾文英係94年9 月13日死亡,其配偶林景興及子女林義欽、林義樺、林敏雄即第1 順序繼承人已分別於94年11月10日及94年10月18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其父曾樹木、母曾蕭月里業已死亡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繼字第1986、2136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屬實,及聲明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證。惟查聲明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和被繼承人的關係為何?)我是他的哥哥;(問: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並且為其繼承人?)102 年3 月16日當天我弟弟曾龍洲拿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跟我們說他們已經拋棄繼承了,來叫我們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我都不知道,我很久沒跟他聯絡了,曾龍洲沒有聲請拋棄繼承;(問:被繼承人是否有債務?)曾龍洲當時來跟我說被繼承人過世時,他的債務大於遺產,但現在他的不動產增值,價值可能大於債務」等語,此有本院102 年6 月28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聲明人既已於102 年3 月16日知悉其成為繼承人,竟遲至102 年5 月17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明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顯已逾2 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152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