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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369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369號

聲請人
李惠君
聲請人
李仕捷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憶嵐
聲請人
呂利成

      呂進興

      呂婉妤

      呂屋

      汪呂嬌子

      呂亞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金漢第一順位繼承人李志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李金漢第二順位繼承人呂李金木、呂招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36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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