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9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948號
- 原告
- 高儷真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雄律師
- 被告
- 范光瀅
- 訴訟代理人
- 白佩鈺律師
廖健智律師
紀育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之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貳項第四點(三)、3第九行關於「自兩造離婚判決確定之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兩造離婚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