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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4號

原告
林冠勝即吉勝工程行
被告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5 月10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建字卷第8 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建字卷第11至15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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