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2號
- 聲請人即原告
- 欣威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玉喜
- 相對人即被告
- 華森紙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後,本院一○二年度司執字第四三二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九七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事件裁判確定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3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