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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57號

確認買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57號

原告
黃亞源
被告
詹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5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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