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柯金鎧
- 被上訴人
- 柯瓔倫
陳鼎正
盧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 萬8,226 元(即土地公告現值7,100 元×面積3298㎡×原告二人持分10萬分之60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