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6號
- 上訴人
- 康勝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德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德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