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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06號

確認處分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06號

原告
柯金鎧
訴訟代理人
劉敏娟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告
柯瓔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處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有關被告「柯櫻倫」之記載,應更正為「柯瓔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0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處分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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