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 原告
- 王仲之
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壬○○、戊○○、辛○、乙○○、丙○○、己○○、陳玟賢、林真真、劉黃翊瑋、張克勤、林明哲、陳祖榮、王凱中、黃孟通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經理及承辦人、甲○○、徐(許)特助之真正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壬○○、戊○○、辛○、乙○○、丙○○、己○○、陳玟賢、林真真、劉黃翊瑋、張克勤、林明哲、陳祖榮、王凱中、黃孟通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經理及承辦人、甲○○、徐(許)特助之真正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