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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告
王仲之

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壬○○、戊○○、辛○、乙○○、丙○○、己○○、陳玟賢、林真真、劉黃翊瑋、張克勤、林明哲、陳祖榮、王凱中、黃孟通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經理及承辦人、甲○○、徐(許)特助之真正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壬○○、戊○○、辛○、乙○○、丙○○、己○○、陳玟賢、林真真、劉黃翊瑋、張克勤、林明哲、陳祖榮、王凱中、黃孟通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經理及承辦人、甲○○、徐(許)特助之真正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