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6
號上 訴 人 陳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琪等間因102年度訴字第59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琪等間因102年度訴字第596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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