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滋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元明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90,949元,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台幣201,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元明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90,949元,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台幣201,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