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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滋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元明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90,949元,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台幣201,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