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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趙伯雄

上 訴 人
呂姿儀
泰崵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mesur Vijay Kumar Kishinchand(中文名呂維傑
,又名維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全部上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1萬3,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萬8,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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