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陳勝男、黃伯誠
- 上訴人杏醫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春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上 訴 人 杏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男 被 上訴人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誠 被 上訴人 黃春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5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有關金額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3,635 元,又返還支票部分,以該票據面額為據核定為771,750元,合計為6,705,38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101,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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