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 上訴人
- 杏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男
- 被上訴人
-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伯誠
- 被上訴人
- 黃春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5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有關金額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3,635 元,又返還支票部分,以該票據面額為據核定為771,750元,合計為6,705,38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101,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